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7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李冠杰
被上訴人 林雅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4
年12月4日合法送達至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114年度彰小字第725號
上 訴 人 李冠杰
被上訴人 林雅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1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並於114
年12月4日合法送達至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故上訴人之上訴為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對於本裁定之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
為之,故抗告理由應表明關於原裁定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裁定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且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