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6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4年度彰小字第609號
原 告 曾舟慶
被 告 邱鐙嫺(即邱彥升之承受訴訟人)
邱浚銘(即邱彥升之承受訴訟人)
邱渝竣(即邱彥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彥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10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彥升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彥升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
114年度彰小字第609號
原 告 曾舟慶
被 告 邱鐙嫺(即邱彥升之承受訴訟人)
邱浚銘(即邱彥升之承受訴訟人)
邱渝竣(即邱彥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彥升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
新臺幣10萬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彥升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彥升之遺產範
圍內,連帶給付原告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翌日起至訴訟費用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