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60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字第609號
原 告 曾舟慶
被 告 邱鐙嫺(即邱彥升之承受訴訟人)

邱浚銘(即邱彥升之承受訴訟人)

邱渝竣(即邱彥升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邱鐙嫺、邱浚銘、邱渝竣為被告邱彥升之承受訴訟
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邱彥升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4年9月6日死亡,而
其繼承人為被告邱鐙嫺、邱浚銘、邱渝竣一節,有個人戶籍
資料、親等關聯資料在卷可稽,惟被告邱鐙嫺、邱浚銘、邱
渝竣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故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被告
邱鐙嫺、邱浚銘、邱渝竣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