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字第1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小字第133號
原 告 賴樹田



被 告 柯憶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
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因投資詐騙所受之損害,依原告起訴
狀之主張,其係在高雄市大寮區之統一超商昭明門市,利用
網路銀行轉帳匯款並簽訂投資契約,是侵權行為地係在高雄
市;又被告之戶籍地在高雄市小港區,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
之戶籍資料可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