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4年度彰小調字第65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彰小調字第654號
原 告 張玉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蕣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明,應補正本件原因事實(當事人、
敘明時間、地點、完整事實經過、如何造成損害、損害範圍
等),並提出相關證據(如對話紀錄、要求改善之通知、存證
信函等)。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提出請求被告應賠償新臺幣(下同)75,000元之項目為何(應分
項列明)、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
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相關支出單
據、廠商開立之估價數額、估價單等文件)。
三、請依上開命補正及陳報之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
提出起訴狀繕本及相關證物資料,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