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84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46號
原 告 曾苡婷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
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
之;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
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其姓
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
原告之訴,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
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4、6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適
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第2項所明定。
二、經查,起訴狀被告欄位未記載被告之姓名、現在住居所及其
他年籍資料,復未提出足資辨別被告特徵之身分資料,致難
確認起訴對象及其當事人能力;又被告為未成年人,目前欠
缺訴訟能力,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原告亦未於起訴
狀記載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現在住居所及年籍資料,原告
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本院已調得本件少
年法庭之裁定、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資料,原告應速
前來具狀聲請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料,遵期具狀補正被告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現在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等資料。準此,爰依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此外,請於上開期限內一併補正:原告主張間如何分擔給付
責任(共同給付?分別給付?連帶給付?);若訴之聲明有
變更之情形,應以書狀表明之(應附繕本)。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現在住居所地址等年籍
資料。
二、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現在住居
所地址等年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