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彰補字第80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808號
原 告 徐麗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建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起訴未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0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