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113年度彰補字第53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539號
原 告 捷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維華


被 告 林螢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請具體敘明被告違約情形及原告已進行之進度
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並應按被告人數檢附書狀暨證
據資料之繕本或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