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補字第5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50號
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淑芬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
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暨提出書狀之繕本或影本,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
所或居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
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規定;前開規定於小
額訴訟程序準用之,復為同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
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就被告欄位僅載稱「0221-ZH車主
」,並未表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等資料,核與起訴應備程
式不合。本院已依原告聲請向調取車牌號碼0000-00號車輛
之車籍資料,原告應速前來具狀聲請閱卷,自行參酌卷內資
料,遵期具狀補正被告之正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現在住居所等資料。爰依前揭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
所示,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此外,併請原告於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應附繕本:
(一)請陳明起訴狀所附光碟,內有何檔案、待證事實為何,如
有重要檔案資料,請提供列印資料;如有重要畫面,請提
出該畫面之截圖(請以A4紙彩色列印)、陳明欲證明何事
實,並應標示該畫面係在影片時間幾分幾秒。
(二)請提出原告有致停車位地閘損壞行為之具體相關證據資料

(三)另請確認本件究欲以「0221-ZH車主」或駕駛人為被告;
如有證據聲請調查,應以書狀表明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