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分期買賣價金113年度彰補字第11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1110號
原 告 走著瞧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丰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玠欽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687元(含支付命令聲請前所生利息1,03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二、應陳報事項:
㈠兩造約定之買賣價金額多少元?共分幾期給付?每期金額是
多少元?各期應繳款日期為何?利息起算日為何以民國113
年5月23日起算?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並說明之。
㈡原告請求之逾期金500元之計算式(即自何日起算至何日止,
如何計算得出500元),並請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㈢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是依據法律規定或契約,如為契約
,是契約第幾條約定),請具體指明,並提出完整契約。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佩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應於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