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簡字第31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彰簡字第314號
原 告 林嘉樺
被 告 趙惠敏
上列當事人間因妨害名譽案件(112年度易字第178號),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
112年度附民字第107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宗教團體中協助處理流浪犬愛心飼料申
請事宜,因原告於民國000年0月間向該宗教團體申請愛心飼
料而相識,惟雙方嗣因收容流浪犬幼犬及衍生之費用支出而
有齟齬。詎被告僅憑原告在彰化縣○○鄉○○路000號收容流浪
犬之處所之環境不盡理想,且收容數隻高價犬種之老犬,在
僅聽聞友人尤河清轉述原告為犬隻繁殖業者之情形下,未進
一步充分查證以作出合理判斷,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散布
文字之誹謗犯意,分別於附表編號1、2所示時間,分別在如
附表所示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臉書(FACEBOOK)網
頁上,在附表所示貼文處,留言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字
,供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瀏覽觀看,傳述足以毀損原告名譽之
事。又被告之前揭行為已使原告名譽權受損,導致原告受有
精神上損害計新臺幣(下同)200,000元,自應對原告負損
害賠償責任,爰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200,000元。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被告被訴加重誹謗罪即本院11
2年度易字第178號刑事判決認定明確,並判處被告有罪在
案,有該案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且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
案件電子卷證查明無訛;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
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為自認,堪認原告
主張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
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
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依上所述
,被告故意對原告前揭加重誹謗之行為,致原告之名譽權
遭受侵害,衡情亦使原告於精神上蒙受痛苦,是依前揭規
定,原告據此請求被告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
慰撫金,自屬有據。
(三)再按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
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該金額是否相
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
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且所謂「相當」,應
以實際加害情形及被害人之身分、地位與加害人之經濟情
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7號民事判決
意旨參照)。本院審酌被告本次侵害行為之具體情節與結
果、原告因此受有之精神上痛苦程度,併參酌卷附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所示兩造之財產所得資料、原告
自陳學經歷及家境情形,以及兩造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
、被告於事發後之態度等情狀,認為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
神慰撫金200,000元,尚屬過高,應以80,000元為適當(
亦即被告就附表各編號之侵權行為所負賠償責任各為40,0
00元),逾此數額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
告8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爰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宣
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
八、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由本院刑事庭移送民事庭者,
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本無須繳納裁判費,惟
為因應日後訴訟費用發生,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規定諭知
訴訟費用之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附表】
編號 發表時間 留言處 內容 (僅記載與原告有關內容) 1 111年1月25日5時許 臉書社群網站名稱「韓亞」帳號網頁 ...我覺得你跟林圓圓都很悲哀,一個是無腦跳出來幫檢舉她彰化繁殖場的女神棍賛聲... 2 111年1月29日9時許 臉書社群網站名稱「Joyce Chao」帳號網頁 ...據悉,惡劣飼養犬隻林圓圓繁殖業者在當地繁殖販售犬隻與飼養長達12年以上時間。彰收早知此繁殖者的狀況,可能因為雙方熟悉,彰收故此從未去勸說業者改進。so~難道彰收包庇惡質繁殖業者?少把虐狗繁殖者講的好聽叫愛媽、稱狗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