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彰簡字第13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134號
上 訴 人 許豊明

被 上訴人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黃新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6月5
日所為第一審民事簡易判決不服,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然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3,2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