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簡字第1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賴秉鴻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月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
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