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3年度彰簡調字第47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簡調字第478號
原 告 陳秀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全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林全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3
年度交簡字第884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
3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
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過失傷害行
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財物損失新
臺幣(下同)14,95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
應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4,95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㈠原告請求醫療費部分,應以附表方式陳報就醫日期、醫療院
所、金額等,並提出完整醫療單據(應按日期依序排列)。
㈡原告請求看護費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
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醫囑不能工作、
需專人看護之診斷證明書、支出看護費用單據)。
㈢原告請求薪資損失部分,應陳報請求權基礎(法律依據)、計
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
:醫囑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
作收入、請假單等證物影本)。
㈣原告請求交通費部分,應陳報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
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單據影本(如:支出計程車費單
據、計程車費計算標準等證物影本)。
㈤原告請求車輛修繕費用部分,應提出車牌號碼「MRH-0595」
之車輛行車執照影本。原告如非受損車輛之車主,應陳報請
求權基礎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原告所提修
繕單未分別列計零件、工資等費用,應補提出蓋有車行店章
之維修估價單影本,且應將零件、工資等費用分別列計,並
分別計算總金額。
㈥請求衣物、安全帽損壞費用部分,原告應陳報購買日期及購
買發票明細等證明,如非物品之所有人,應陳報請求權基礎
為何,或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
㈦原告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
撫金之參考。
㈧是否因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
?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並提出相關證據資料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