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113年度彰救字第1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救字第10號
聲 請 人 王俊展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周鴻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3年度彰補字第651號),聲
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准予訴訟
救助。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
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
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業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
予扶助,並提出該基金會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此外並
無不符上開規定之情事;復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彰補字
第65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核其訴訟亦非顯無理由,
是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