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49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49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瑛志
訴訟代理人 劉世高
被 告 施敏(即吳福川之承受訴訟人)

吳秋賢(即吳福川之承受訴訟人)


吳秋田(即吳福川之承受訴訟人)

吳慶秋(即吳福川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施敏、吳秋賢、吳秋田、吳慶秋為被告吳福川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
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
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吳福川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3年5月22日死亡,而
其繼承人為被告施敏、吳秋賢、吳秋田、吳慶秋一節,有個
人基本資料、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被告施敏、吳秋賢、吳
秋田、吳慶秋迄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故本院爰依職權裁
定命被告施敏、吳秋賢、吳秋田、吳慶秋承受訴訟,並續行
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火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