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3年度彰小字第4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小字第440號
原 告 呂姗嬑
訴訟代理人 呂鈺萍
被 告 劉美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