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彰補字第98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98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恩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75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 記 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