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彰補字第120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205號
原 告 施柏宇
被 告 葉冠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
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兩造應陳報之事項:
㈠被告葉冠興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兩造之學經歷、職業、收入、經濟狀況等,俾供本院酌定慰
撫金之參考。
三、原告補正或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及所附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