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彰補字第118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王怡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KUSNADI(中文姓名:拉弟)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
項逾期未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二、被告已出境,請自行斟酌續為本件訴訟,若續為訴訟,應於
補繳裁判費後,向本院陳報被告國外住所地或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