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彰簡字第3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彰簡字第324號
原 告 林春風
被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張俐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所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
稱系爭土地)遭被告於民國95年11月24日以95年度執全字第
2580號假扣押程序為假扣押登記(下稱系爭假扣押登記),
迄今已逾16年,被告債權已罹於時效,且系爭土地有訴外人
之抵押權登記,因受制於系爭假扣押程序,而不得處分系爭
土地,造成原告要多付給抵押權人利息,故依民法第184條
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29條後段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0,000元。
二、被告則以:本件被告債權已於95年間移轉給兆豐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兆豐公司),原告應該要先跟兆豐公司處理債
務問題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被告於95年11月23日向本院聲請就原告系爭土地為假扣押,
經本院以95年度執全字第2580號裁定債權人即被告以34,000
元為債務人即原告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本院管轄區內之
財產,在100,00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被告遂供擔保
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執行,查封原告所有系爭土地等節,業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5年度執全字第2580號假扣押執行事
件卷宗,核閱屬實,且為兩造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因假扣押受有損害,向債權人請求賠償,若係依民
法侵權行為之法則辦理,則須債權人聲請假扣押有故意或過
失,始得為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986號判決參照)
。且債權人賠償債務人,必須以債務人確因假扣押受有損害
,且損害與假扣押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始得請求賠償(最高
法院60年台上字第4703號裁判參照)。又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
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
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對
於構成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
,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而言。是故意以聲請法院實施假
扣押之手段,侵害他人權利之情形,必須行為人對於其聲請
假扣押係屬侵權行為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
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始足當之。且主張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
證責任。而假扣押之目的本係債權人為保全強制執行,在保
全債權之範圍內,暫時凍結維持債務人之財產現狀,原即不
以債權人實體上確有主張之權利為要件,如債權人確信其有
聲請假扣押債務人財產之法律上原因,自不能僅以嗣後判決
確定其欠缺所主張之實體上權利或債權人撤回起訴,即謂其
初始聲請假扣押之行為自始具有侵權行為之故意或過失。本
件原告並未舉證被告係故意或過失藉由假扣押侵害其權利,
則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500,000元
,容屬無據,不能准許。
㈢按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
4項(債權人未依限期起訴)及第530條第3項(債權人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
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民事訴訟法第531條第1項定有
明文。所謂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係指對於假扣押
裁定抗告,經抗告法院、再抗告法院依命假扣押時客觀存在
之情形,認為不應為此裁定而廢棄使其失效者而言(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71號判決、67年台上字第1407號裁判
參照)。本件系爭假扣押裁定未經兩造提起抗告而告確定,
而無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之情事,另系爭假扣押登
記之本案訴訟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中小字第709號返
還借款事件,並無未依限期起訴之情形,有本院依職權調閱
112年度裁全聲字第21號卷宗核閱屬實,核與民事訴訟法第5
31條所定之事由不符,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500,000元,洵
屬無據,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29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0,000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結果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