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彰簡調字第4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460號
原 告 鍾憶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霈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報下列事項,如第一項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或陳報之事項
一、原告與被告林霈軒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1
年度簡字第320號家庭暴力罪之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111年度簡附民字第6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
來。惟本件被告係經本院刑事判決傷害罪,故原告提起之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被告傷害行為
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原告請求之手機修理新臺
幣(下同)7,500元部分,是原告起訴就上開損害部分依法應
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500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請財物損害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二、應陳報之事項:
⑴原告請求看護費用、交通費用、無法工作損失部分,應陳報
請求時間、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該項金額)及相關
單據影本(如:醫囑需專人照顧、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
薪資證明、事故發生前6個月內已有工作收入、請假單、支
出交通費收據等證物影本)。
⑵原告就手機受損部分,應提出手機維修估價單影本(工資、零
件應分別列計)、購買收據或統一發票影本等各1份,並陳報
使用年數多少。原告如非手機之所有人,另應提出手機受損
部分之債權讓與證明文件影本或陳報請求權基礎為何。
⑶原告請求醫療費用和後續治療費4萬元部分,請提出醫院或診
所開立之證明、單據等證物影本。
⑷依如下附表方式,整理各項請求(應含計算式)及證據清單(應
標明證據頁碼),並將清晰之證據影本依序排列及編頁。如
細項較多,空間不敷記載,得另以明細表表示,並應標出證
據頁碼。原告如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限內提出或補正不完全,
本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268條之2規定,斟酌逾時
提出之效果。
三、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均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及所附
證物資料影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參考附表:
編號 原告請求項目 各細項金額 (新臺幣/元) 總額 (新臺幣/元) 證據清單及頁碼 一 手機維修費 (蓋有店章之估價單/維修單、發票) 二 看護費用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診斷證明,應載專人看戶期間) 三 精神慰撫金 (說明傷勢、損害情節、學經歷、身分地位、經濟狀況) 四 交通費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五 無法工作 (請說明期間、計算式) (事故前6個月平均收入證明、○○診斷證明,應載休養期間) 六 醫療費用 (何醫院及費用分別列明)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醫院或診所開立之單據) 七 後續治療費 (請列明各細項請求) (醫院或診所開立之證明、單據)

參考附表二:醫療費用及交通費用明細表:
編號 醫療費用 交通費 就診日期 醫院 科別 費用(新台幣/元) 頁次 起訖點 車資(新台幣/元) 頁次 1 2 3 4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