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112年度彰簡調字第4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調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張郁婕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谷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聲請人就本
院112年度交簡字第829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
交簡附民字第47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本件相對
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
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機車維修費用新臺
幣(下同)81,250元、安全帽及藍芽費用3,490元部分,是聲請
人起訴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該部分之訴訟
標的金額為84,740元(計算式:81,250+3,490=84,740),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
未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