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彰小字第6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小字第63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嘉鴻
被 告 江友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2年11月28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
彰化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因該期日被告
在監執行中,為保障被告之辯論權,爰再開辯論,並指定如
主文所示時、地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顏麗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