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2年度彰小字第53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彰小字第533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律師
被 告 曾桓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壹仟貳佰柒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