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訴字第6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訴字第61號
原 告 傅煥倉
被 告 楊瑞勳
徐錫樟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4,34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3,9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卓千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