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115年度補字第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謝騰煬
被 告 望波樓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萬964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032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萬753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34萬5432元 1 利息 834萬5432元 110年11月30日 114年10月12日 (3+317/365) 5% 161萬4212.33元 小計 161萬4212.33元 合計 995萬9644元
115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謝騰煬
被 告 望波樓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
4年度司促字第10468號),嗣被告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5萬9644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8032元,扣
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11萬7532元。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834萬5432元 1 利息 834萬5432元 110年11月30日 114年10月12日 (3+317/365) 5% 161萬4212.33元 小計 161萬4212.33元 合計 995萬964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