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補字第14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被 告 鋐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330元,請原告如
期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1
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均不
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圖示
放大)。
三、另原告雖以司法院電子訴訟文書(含線上起訴)服務平台提
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並未同意及指定以電子服務平台收受訴
訟文書,因此原告仍需依規定提出「民事起訴狀繕本(含證
物)1份」,以利本院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