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115年度補字第12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吳秀琴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被 告 鋐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190元,請原告如期
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1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
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
圖示放大)。
三、提出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簽立2份合約影本(需清晰
、內容全部)。
四、提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影本(需清晰、內
容全部)。
五、所稱假處分之案號(宜檢附裁定書)?
六、原告與林孟君等人簽訂系爭土地之契約書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
115年度補字第124號
原 告 吳秀琴
齊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被 告 鋐圓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法定代理人 賴涵妮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繳費或未補正,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5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8190元,請原告如期
繳納。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110年1月迄今異動索引(地號含共有人全部,以上資料
均不可遮蔽),及地籍圖謄本(宜就系爭土地及周邊部分之
圖示放大)。
三、提出兩造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所簽立2份合約影本(需清晰
、內容全部)。
四、提出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9號民事判決影本(需清晰、內
容全部)。
五、所稱假處分之案號(宜檢附裁定書)?
六、原告與林孟君等人簽訂系爭土地之契約書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鏡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