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6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69號
聲 請 人 陳龍皇
上列聲請人陳龍皇因與相對人全繹營造有限公司等二人間本票裁
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
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聲請狀載關於相對人全繹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為吳瑞鑾是否有誤載(依經濟部商業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
登記之代表人姓名為);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釋明本件係欲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或依督促程序聲請核
發支付命令(聲請狀首記載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
聲請事項一、末段記載「依督促程序」,兩者為不同程序。
無從併存,請具體擇一記載);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請確認本件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或55萬元(聲
請事項二請求金額新臺幣55萬元;聲請狀標的價額及附表金
額均記載50萬元);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四、請釋明是否向相對人全繹營造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提示
時之法定代理人)及吳瑞鑾現實提示聲請狀附本票請求付款
;若有,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及提示之處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