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5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李奇錄
上列聲請人李奇錄因與相對人蔡文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
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5年度司票字第556號
聲 請 人 李奇錄
上列聲請人李奇錄因與相對人蔡文章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
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
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