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豪




上列聲請人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莊明親等二人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瑞保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
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