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4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42號
聲 請 人 林建志
上列聲請人林建志因與相對人弘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弘唯營造
有限公司等四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建志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