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52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鄭博文
相 對 人 黃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52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4年7月2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1 002 114年7月2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2 003 114年7月23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3 004 114年7月23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4 005 114年7月23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5 006 114年7月23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6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5年度司票字第525號
聲 請 人 鄭博文
相 對 人 黃冠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
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
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
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
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
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本票附表: 115年度司票字第000525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新臺幣) (提示日) 001 114年7月2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1 002 114年7月23日 1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2 003 114年7月23日 2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3 004 114年7月23日 3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4 005 114年7月23日 4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5 006 114年7月23日 500,000元 未記載 114年7月23日 CH380956
註:聲請人應於5日內查報相對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
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