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9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張家強即冠彰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子豪就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
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
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執有相對人黃子豪於民國115年1月4日所簽發之
本票1紙,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准許強制執行,惟聲請人
所提出之上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揆諸上開說明,其票據
無效,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5年度司票字第394號
聲 請 人 張家強即冠彰車業商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子豪就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一定之金額為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
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
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執有相對人黃子豪於民國115年1月4日所簽發之
本票1紙,經提示未獲付款,聲請准許強制執行,惟聲請人
所提出之上開本票,並未記載金額,揆諸上開說明,其票據
無效,聲請人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依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訟訴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