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15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15號
聲 請 人 劉宗翰
上列聲請人劉宗翰因與相對人王宸豪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
宗翰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