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13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鄭佩欣
上列聲請人鄭佩欣因與相對人唐肇澧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鄭佩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
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5年度司票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鄭佩欣
上列聲請人鄭佩欣因與相對人唐肇澧等三人間本票裁定事件,聲
請人鄭佩欣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
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為何「年月日」?(按本票須
經提示,方得行使追索權;所謂提示,係指台端實際現實向
發票人提出本票請求付款而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