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30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聲 請 人 林思妙
上列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唐偉育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
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林思妙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115年度司票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宗興
聲 請 人 林思妙
上列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二人因與相對人唐偉育間本
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鼎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
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聲請人林思妙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請以附件之多
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
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