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9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97號
聲 請 人 謝宛蕙

上列聲請人謝宛蕙因與相對人張文安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謝
宛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
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二、按本票之性質為提示證券,持票人於向發票人為付款之提示
而不獲清償時,始得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另本票未載到
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並以提示日為利息起算日。請釋明是
否向相對人現實提示系爭本票(票號:CH287843)請求付款
;若有,並請陳報提示之「年月日」;又若提示日與聲請狀
載利息起算日不同,請併提出更正利息起算日為提示日之聲
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