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2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劉秀祝



上列聲請人劉秀祝因與相對人黃吉隆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劉
秀祝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記載聲請人戶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聲請狀及聲
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
二、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
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