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115年度司票字第144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葉惠蓉
上列聲請人葉惠蓉因與相對人葉佳欣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葉
惠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三、提出相對人葉佳欣(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115年度司票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葉惠蓉
上列聲請人葉惠蓉因與相對人葉佳欣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葉
惠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 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
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系爭本票原本。
三、提出相對人葉佳欣(住○○市○○區○○路0段000號)之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