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韋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6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韋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
,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5年1月19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31,477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
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
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133元整 (約定條款第1
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
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
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77元 林韋勲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115年度司促字第977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林韋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2,61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林韋勲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
之信用卡消費(持卡人於本行所有卡號之信用卡共用額度
,故同屬一債務),自結帳日115年1月19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31,477元整(約定條款第一條
第六項)。(二)依銀行法第47條之1規定:請求利率於104年
9月1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自104年9月1日起之請求利率
不超過百分之十五。利息計算:1,133元整 (約定條款第1
5條第3項)。(三)逾期費用:0元整(約定條款第15條第5項
)。(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書第22條第1、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
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
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㈡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監,懇請鈞院依職權調取臺
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
懇請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送達,另因債權人無法即時
查調債務人是否離境或具有雙重國籍之身分,懇請鈞院依
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外交部出入境及內政部移民署記錄,以
利合法送達,實感德便,又債權人名稱於民國103年11月2
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如附證),
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9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1477元 林韋勲 自民國115年1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