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937號
債 權 人 喬殿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沛宥
債 務 人 台生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吉昌



一、債務人台生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72,637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
事項:⑴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⑵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⑶
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⑷四應
發支付命令之陳述;⑸五、法院。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
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
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此為同法第513條
第1項所明定。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來源盛有限公司(下稱來
源盛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部分,查來源盛公司已解散,依
照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應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15年1月
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應提出來源盛公司最新
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決議及股東名冊,並
以清算人為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合法送達,聲請人逾期未
補正。另就聲請人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除提出發票人為債
務人台生興業有限公司所簽發票面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
27,081元、45,556元之支票2紙為證外,其餘均為來源盛公
司之貨款證明。故除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應准許範圍外,其餘
債權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對第一項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第四項關於駁回債權人聲請部分,得於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汪俊賢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
,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
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