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政琪
魏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5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政琪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魏莉
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43,84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期為115年1月13日。
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㈤詎債務人張政琪自民國114年7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36,5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魏莉萍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91元 張政琪、魏莉萍 自民國114年06月11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6591元 張政琪、魏莉萍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91元 張政琪、魏莉萍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115年度司促字第8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張政琪
魏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36,5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張政琪前就讀嶺東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魏莉
萍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1筆,合計借款本
金新臺幣43,847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兵
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轉收
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
日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本案轉列催收款
項之日期為115年1月13日。
㈢依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
應就遲延還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
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
付息日起,照應還金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
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㈣另依借據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
㈤詎債務人張政琪自民國114年7月1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新臺幣36,59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再三催討未果,債務人魏莉萍既為連帶保證人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㈥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91元 張政琪、魏莉萍 自民國114年06月11日起 至民國115年01月12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36591元 張政琪、魏莉萍 自民國115年01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591元 張政琪、魏莉萍 自民國114年07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