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丞希(即許騰譽兼許皓貴之繼承人)
許湘琦(即許皓貴之繼承人)
何淑芬(兼許皓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湘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皓貴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許丞希、何淑芬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5,207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債務人許湘琦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許皓貴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丞希、何淑芬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許丞希即許騰譽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何
淑芬、許皓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借款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
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
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
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
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105,207元整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
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原債務人許皓貴(民國112年8月11日歿)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關於原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許皓貴之繼承情形:查原連帶
保證人即債務人許皓貴(民國112年8月11日歿),經向戶政
機關查詢其繼承人,配偶何淑芬及第一順位子女許丞希即
許騰譽、許湘琦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故繼承
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皓貴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
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207元 何淑芬(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丞希即許騰譽(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湘琦(許皓貴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05207元 何淑芬(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丞希即許騰譽(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湘琦(許皓貴之繼承人)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207元 何淑芬(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丞希即許騰譽(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湘琦(許皓貴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9月02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14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105207元 何淑芬(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丞希即許騰譽(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湘琦(許皓貴之繼承人)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5年度司促字第87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許丞希(即許騰譽兼許皓貴之繼承人)
許湘琦(即許皓貴之繼承人)
何淑芬(兼許皓貴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許湘琦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皓貴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
人許丞希、何淑芬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105,207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且債務人許湘琦應於繼承被繼承
人許皓貴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許丞希、何淑芬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借款人許丞希即許騰譽於就讀景文科技大學時,邀同何
淑芬、許皓貴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借款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利息利率、逾期利息、違約金、償還方式等
詳見證一借據所載),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
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
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
,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份按約定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將其積欠本息轉列
催收款項時,則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利息及
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
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放款借據第一節第六
條),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
開遲延利率百分之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
百分之二十(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㈡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訖今尚結欠本金105,207元整及
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前訂借據
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
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借款人及連帶保證人均喪失期限
之利益,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另原債務人許皓貴(民國112年8月11日歿)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關於原連帶保證人即債務人許皓貴之繼承情形:查原連帶
保證人即債務人許皓貴(民國112年8月11日歿),經向戶政
機關查詢其繼承人,配偶何淑芬及第一順位子女許丞希即
許騰譽、許湘琦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
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繼承,故繼承
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皓貴之遺產範圍內,對於其所積欠
之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
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 條第1 項
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
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8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207元 何淑芬(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丞希即許騰譽(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湘琦(許皓貴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8月01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14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05207元 何淑芬(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丞希即許騰譽(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湘琦(許皓貴之繼承人)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5207元 何淑芬(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丞希即許騰譽(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湘琦(許皓貴之繼承人) 自民國114年09月02日起 至民國115年1月14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001 新臺幣105207元 何淑芬(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丞希即許騰譽(兼許皓貴之繼承人)、許湘琦(許皓貴之繼承人) 自民國115年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