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白靜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2,555元,及自民國114年10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
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
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白靜茹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白
靜茹尚積欠聲請人422,55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5年度司促字第83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白靜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422,555元,及自民國114年10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
14年1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
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白靜茹前於民國113年5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以下同)5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
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白
靜茹尚積欠聲請人422,555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11月
2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
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怡珍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