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792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9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劉芷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57,44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劉芷絨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
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12月31日起至民國120年12月31日
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53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5年01月16日止累計2,851,124元正未給付,
其中2,794,911元為本金;56,120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
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劉芷絨於民國114年01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860,000
元,約定自民國114年01月16日起至民國121年01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72採機動利率計
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
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5年01月16日止累計806,322元正未給付,其中
790,502元為本金;15,520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79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劉芷絨 自民國115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53%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790502元 劉芷絨 自民國115年01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7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