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66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6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尚宏
凃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841元,及自民國(下
同)114年9月1日至115年1月7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775
計算,及自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尚宏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凃麗華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
,合計借款本金66,8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
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
㈣詎債務人陳尚宏自114年10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27,84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於115年1月8日
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鎻麗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115年度司促字第6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尚宏
凃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7,841元,及自民國(下
同)114年9月1日至115年1月7日止,按年息利率百分之1.775
計算,及自115年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775
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尚宏前就讀明道大學時,邀同債務人凃麗華為
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即債權人簽訂就學貸款額度借據乙紙
,合計借款本金66,830元整,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
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攤還本息。
㈡依借據約定債務人倘不依期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遲延還
本部份,自遲延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就
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
,照應還額,逾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份,按本借款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㈢另依借據約定債務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
時,即視為全部到期,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其前項利率
改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本行就學貸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
㈣詎債務人陳尚宏自114年10月1日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
尚欠本金27,841元整及如請求標的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雖經聲請人即債權人再催討,仍未還款,於115年1月8日
轉列催收款項,債務人鎻麗華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
清償責任。狀請 鈞院鑒核,迅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