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579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5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丁玉欣
邱月美
一、債務人丁玉欣、邱月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7,44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丁玉欣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
邱月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8筆,共計新臺幣37萬9,40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丁玉欣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26萬7,44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月美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5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440元 丁玉欣、邱月美 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0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67440元 丁玉欣、邱月美 自民國114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440元 丁玉欣、邱月美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115年度司促字第57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丁玉欣
邱月美
一、債務人丁玉欣、邱月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267,440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丁玉欣於民國104年間至民國108年間邀同債務人
邱月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
款】8筆,共計新臺幣37萬9,408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
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丁玉欣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
本金新臺幣26萬7,440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邱月美
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
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
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057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440元 丁玉欣、邱月美 自民國114年06月01日起 至民國114年12月03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267440元 丁玉欣、邱月美 自民國114年12月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7440元 丁玉欣、邱月美 自民國114年07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