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115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陳冠志
上列債權人陳冠志因與債務人彭火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冠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㈠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10,898」元之明細及其計算式之債權證
明文件(例如兩造間之契約書、收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
115年度司促字第477號
債 權 人 陳冠志
上列債權人陳冠志因與債務人彭火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
冠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㈠提出本件請求新臺幣「10,898」元之明細及其計算式之債權證
明文件(例如兩造間之契約書、收據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順堯